关于调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有关缴存单位:
根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人社局《关于调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宁金管[2012]25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批准,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现就具体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由10%调整为12%。
(二)本次调整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差额的补缴办法
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因比例调整所产生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差额,单位缴存部分应当补缴,职工个人缴存部分不再补缴;2012年1月开始单位应缴存部分和个人应缴存部分均应补缴。
三、调整步骤及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按调整前后的住房公积金差额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
(二)区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后,应先按《关于调整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宁金管规[2011]1号)和《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提租)补贴基数的计算口径和操作办法》调整补贴基数后,再按本通知履行比例调整的手续。
(三)资金来源按照原有渠道办理。
建邺区财政局 建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О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