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住房公积金和住房 (提租)补贴基数的计算口径和操作办法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金管规[2011]1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现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以及老职工和退休人员住房(提租)补贴基数的计算,提出如下处理办法:
1、执行时间:2011年7月起。
2、在职职工缴存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和老职工住房(提租)的基数: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含部分人员提高的10%部分)、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分配办法确定并按工作人员取得的年总额的1/12计算)、交通费、按国家规定并经人社(原人事)部门批准执行的特殊岗位津贴(其中涉及按年发放的一次性项目以1/12计算,下同)之和计算。并与2011年6月时执行的额度进行清算后,从2011年7月1日起予以补缴(发)。其中,如原执行的额度高于重新核算的额度,不再调整,高出的部分暂时保留,并在今后调整中逐步冲销。
3、退休人员计发住房(提租)补贴的基数:基本退休费、实行绩效工资后的补贴、退休人员交通费、实行绩效工资后按规定并经批准执行的特殊津贴补贴之和计算。并与2011年6月时执行的额度进行清算后,从2011年7月1日起予以补发。
4、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提租)补贴均按政策实行“上限”控制。
建邺区财政局 建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О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